BOB半岛商品房陷阱51:重大误解的认定有多难?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4-01 14:35:59

  BOB半岛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W、C认购隽鑫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苑XX号XX层XX室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9.23平方米,套内面积73.08平方米,双方确认系争房屋为样板房后,W、C认购该房屋的同时购买了该房屋的所有软装陈列(包含但不限于所有家具、家电、装饰品等)。后W、C按照隽鑫公司的报价支付373,687元用于购买系争房屋的软装陈列,隽鑫公司向W、C送达了《二楼89平清单》软装清单。

  2021年9月,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隽鑫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W、C交付房屋。交房当日W、C发现系争房屋中缺失上述清单中的部分物品,随即与隽鑫公司沟通,但一直拖延至2022年9月上旬,W、C才得知《二楼89平清单》中的相机、音响、空气净化器等均系模型,而空调、油烟机、史密斯热水器均为标准交付,与软装清单内交付内容重复,且交付的所有空调均过质保期。为此W、C曾多次与隽鑫公司沟通无果。W、C以为,隽鑫公司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销售系争涉房屋的过程中从未告知W、C支付软装费用所得的电器等物品均系模型,且部分家电存在重复交付的情形以及交付的产品存在过质保期等问题,导致W、C对前述电器的性质、交付状况产生错误认识,如隽鑫公司如实告知,W、C则不会作出相应购买的意思表示,故W、C系基于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此外,W、C经评估得知软装清单上所有物品总价仅为77,202元,而W、C为此实际支付373,687元,给W、C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属于显失公平。综上,W、C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

  1.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装饰装修(改造)的补充协议》;2.判令隽鑫公司返还W、C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3,68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以373,6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1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隽鑫公司辩称,W、C购买的XX房XX房多出壁纸额外增加硬包饰面、定制成品门及房门套BOB半岛、局部大理石改造等,购房价格则与同类型同位置的房屋相差无几,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不包括精装房的装修和家电。隽鑫公司在签约时已告知过系争房屋内食品的情况,W、C也是在实地看房后签约,因此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约定按房屋现场交付标准验收,补充协议中除软装外还包括安装和改装工程,现隽鑫公司已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交付系争房屋,W、C也已验收并入住系争房屋,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故隽鑫公司不同意W、C因一两件模型物品主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况且,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系争房屋交付之日起算,W、C关于补充协议的撤销权也已超过除斥期间,因此W、C的撤销权已灭失。另外,双方签约的过程中也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主客观情形。综上,隽鑫公司不同意W、C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本案查明事实可知,W、C在实地察看后与隽鑫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按现状购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交付后,W、C发现系争房屋内缺少相机、耳机等少数物品BOB半岛、安装的空调超出质保期等问题,因上述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之后W、C又认为系争房屋作为样板房的交付标准与非样板间的交付标准并无太大区别,遂向本院主张其签订补充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补充协议。

  对此,本院认为,W、C系基于在实地察看系争房屋后产生的认识,确认购买系争房屋并认可隽鑫公司关于样板房装修改造费的报价从而与之签订补充协议的BOB半岛,其所述称的签约时不清楚系争房屋作为样板房与其他非样板房之间交付标准的区别并不属于对系争房屋这一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属性产生错误认识。而系争房屋内缺少清单中的相机、耳机等物品或交付的物品为模型、空调超出质保期等则属于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W、C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即便W、C在签约时不清楚相机、耳机等属于模型构成错误认识,但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

  因此,W、C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产生重大误解,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同理,隽鑫公司向W、C出售系争房屋属于市场交易行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隽鑫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过程中存在利用W、C缺乏经验与判断能力的情形BOB半岛,W、C主张的系争房屋内家具物品的价值也缺乏依据,因此本院对于W、C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显失公平的意见亦不予采纳BOB半岛。综上,W、C与隽鑫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既不属于重大误解,亦不构成显失公平,故其要求撤销补充协议并返还全部装修改造费用373,687元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