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多套房屋中如何认定处置唯一住房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3-26 12:23:45

  BOB半岛【案情】申请执行人某典当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典当纠纷一案,王某名下有四处住房,均被多家法院查封BOB半岛。其中三处在郊区,另一处位于市中心,该处房屋为王某家属共同居住地。典当公司申请依法拍卖处置王某在市中心的住房,并以另有三处住房为由,不同意保留租金,王某主张该房屋为其满足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要求保留必要房租。

  被执行人具有多处住房时,如何认定唯一住房?单独处置还是整体处置?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是简单客观主义,认为应遵从文意解释的方法,当被执行人名下有且只有一套住房时,才能保留房租,当有多套房屋时,不符合住房的唯一性特征BOB半岛,可单独处置,当处置至最后一套房屋时,才被认为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才能保留租金BOB半岛。二是权利实质主义,认为应遵从立法原意,结合被执行人生活的区域、时间、社会关系等认定唯一住房,只要该房屋为生活必需,与其基本生存权高度关联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唯一住房。处置方式上,可单独先行拍卖,同时保留租金。三是整体处置主义,该种观点吸纳同样注重唯一住房的法律属性,但处置方式上,采取整体处置观点,认为唯一住房应该与其他住房一并处置,并保留租金。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被执行人有多套房屋时,应以唯一住房为主体,收纳归拢处置权,对所有房屋整体处置,同时保留租金。理由如下:

  关于唯一住房的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提供了权利实质观的思路BOB半岛,明确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其内涵为债权让步于更高阶的基本生存权,其判断不是简单的“唯一”与“住房”实物概念叠加,而是整体的规范判断,规范角度应着眼于与生存权高度关联的房屋才可被认定为唯一住房。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虽然有郊区的另外三套房屋,但并未使用,且王某社会关系、生活圈、亲属关系等均与市中心住房高度关联,该房屋构成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应被认定为唯一住房。

  关于整体处置的理由。依据生存权的立法意旨,只有在其他房产处置仍然不能实现全部债权时,才具备处置唯一住房的形式前提。另外,如果单独先行处置唯一住房BOB半岛,那么在其他住房尚未处置时便保留必要租金,于法理不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正确的处置路径为,在认定唯一住房后,应以该住房为主体,收纳归拢处置权,对房产进行整体处置,并保留租金。本案中,郊区的三套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法院分别向其他法院发函收拢处置权,实现四套房屋整体处置,如此更均衡地保护了各方权益,符合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更有利于维护强制执行的公信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