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人民法院案例库 :13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3-19 02:00:28

  BOB半岛引言: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应检索案例库BOB半岛,参考同类案例。因此,入库案例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本文特提炼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13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与读者分享。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BOB半岛。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在民法典施行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时,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的效力,在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至于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相关规定来判定。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合同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的,应予支持。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综合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出租人而言,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停止出租房屋获利,不应轻易否定出租人根据其租金收入损失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出租人承诺办理相关特殊证照或许可证并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租赁双方书面约定满足条件后双方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较之一般房屋租赁合同具有租赁标的特定化,办理证照、许可证专业化,签订前期协议涉及利益金额巨大等特点。特殊用途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装修的,可以参照承租人装修合同解除、无效时立法精神和处理原则,即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充分考虑出租人的资质、营业范围、行业情况,双方过错大小等情况,谨慎平衡当事人利益BOB半岛。

  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仍不能脱离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尤其在和解协议内容存在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条款产生争议时,应以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解释,对和解协议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违背。在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以促成和解协议的场合,双方就协议条款的文意产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解释。在迟延责任的判断上,也应以执行依据作为基准,准确认定迟延的原因及责任。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BOB半岛,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经由法院判定BOB半岛,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不准撤诉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数额,一般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情况认定。人民法院在认定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数额时,仅需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初步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被告主张原告虚增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被告不能提供的,应当依照原告主张的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对承租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可酌情减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