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后物业公司能否向房屋买受人主张BOB半岛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2-14 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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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王先生从刘女士处购买位于XX小区的房产,购房合同中约定“甲方(刘女士)负责结清房屋交付之前的水、电BOB半岛、数字电视等各项费用”,但是对于物业费的承担问题却没有作出约定。2018年8月,王先生搬进购买的房屋,3个月后物业公司上门收取物业费。王先生缴纳了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共计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BOB半岛。当时物业公司要求王先生补交原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王先生予以拒绝。后来,王先生到物业公司给供电卡充费时却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物业人员告知王先生,前任业主刘女士拖欠物业费达3000余元,需由王先生补交后才能继续给电卡充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针对房屋买受人是否承担出卖人拖欠的物业费问题,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当房屋权属登记发生变更后,物业公司确实难以再找到房屋出卖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应该赋予物业公司向房屋买受人主张原业主欠交物业费的权利呢?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买受人,房屋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属于其个人债务,不能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嫁于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受人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其成为所有权人以后的时间段内的物业费具有交纳义务。换言之,物业公司不能向房屋买受人主张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自愿承担的情况除外。

  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忽视物业费、水电费的结算。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对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负担情况进行了解,要求出卖人提供相关信息。如果有未结清费用的,可以要求出卖人先行结清,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避免以后产生纠纷。